不当解雇 委任事务
劳动者因不当解雇,惩罚,待命处分等向劳动委员会提交救济申请时,本所帮助该劳动者或公司代理进行救济申请业务。
解雇的概念及正当理由的判断基准
解雇是指违背劳动者的意愿,使用者(公司)一方结束劳动关系的。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23条第1项规定'使用者(公司)不得进行无正当理由的解雇, 休职,停职,转职 ,减薪其他惩罚。
因为判断解雇的正当性得考虑解雇理由程序外还要解雇当时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所以不容易判断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不当解雇。
因此,不当待遇进行或不当解雇发生时,必须事先与执业经验丰富的专家商量得到咨询帮助。
理由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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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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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量正当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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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解雇救济步骤
不当劳动行为
不当劳动行为(unfair labor practice) 是指不公正的劳动惯例或使用者(公司)反工会的不当行为。 『劳动工会及劳动关系调解法』第81条规定不当劳动行为,从使用者的不当劳动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3权(团结权,团体交涉权/集体谈判权,团体行动权/罢工权) 本所以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门知识,对应不当劳动行为和非正规工歧视改正案件等,努力导出最佳结果。
不当劳动行为的类型
区分 | 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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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 不利待遇 (第1号/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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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正合同 (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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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 | 拒绝集体交涉 (第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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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配干涉/援助经费 (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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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程序
发生不当劳动行为时,劳动者或工会向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行政救济程序或向法院起诉进行司法救济程序。此时,行政救济程序就准用不当解雇程序。
※ 紧急履行命令制度
使用者不履行中央劳动委员会的不当劳动行为救济命令而提起行政诉讼时,管辖法院以中央劳动委员会的申请, 截止判决被确定时候向使用者下令履行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全部或部分的救济命令。